吕梁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吕梁市商务局 更新时间:2025-10-17 10:18:22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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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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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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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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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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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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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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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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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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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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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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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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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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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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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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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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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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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经销商未按要求明示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未按要求对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服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未按要求标明销售或者提供的配件信息;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按要求向供应商移交资料、通知消费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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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经销商未按要求明示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售后服务政策、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等;未按要求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并反馈消费者;未按要求公示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未按要求进行系统备案、信息更新和报送销售信息;未按要求建立保存信息档案。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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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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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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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实名购卡制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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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保留购卡人登记信息5年以上,未对登记信息及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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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非现金购卡制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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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限额售卡制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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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出售设置有效期的记名卡或设置少于3年有效期的不记名卡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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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违反预付卡退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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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预付卡退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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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预付卡终止兑付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一款、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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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二款、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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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比例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二款、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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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二款、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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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规模发卡企业未与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并进行资金存管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二款、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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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规模发卡企业未能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而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8条、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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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系统填报业务开展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6年第2号令修改)第37条第二款、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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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从事非法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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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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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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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订立、违法订立、违反劳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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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劳务合同及劳务人员名单、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有关情况备案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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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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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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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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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未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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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未在接收衣物时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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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未在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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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未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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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经营者未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未分离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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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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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未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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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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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未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未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未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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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询问消费者的要求,未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未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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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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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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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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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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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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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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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违反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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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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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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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违反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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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对违反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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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违反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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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对违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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