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5-09-19 10:34:53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2 | 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逾期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3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六章 罚则 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4 | 对单位逾期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六章 罚则 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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