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4-07-16 15:34:10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重点用能单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 |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 1次/年 | |
2 | 节能设备工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节能设备工艺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 工业用能单位 | 1次/年 | |
3 | 单位产品能耗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单位产品能耗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 工业用能单位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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