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吕政规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 [状态] 有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规发〔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吕梁经开区管委会:

《吕梁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主要面向本市规划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户籍或常住人口中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以及各类引进人才群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为市政府选定的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事务性操作的地方国有企业。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拟定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筹建计划,牵头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运营企业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资金监管、日常运营及封闭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指导工作,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筹建计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发改、审批、税务、规资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引进人才认定;市公安局负责户籍及常住等信息认定;市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数据认定;市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不含法院判离)、低保信息等信息认定;市税务、教育、卫健、属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共同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运营企业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房源收购、办理合同备案、权属登记、配售合同签订、运营管理、回购再售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衡职住,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一)新建包括:使用以划拨方式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使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收购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房源。收购存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120平方米为主。

收购的存量房住房面积户型标准原则上参照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标准执行。

市住建部门参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数据,动态掌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运营企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部门报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等相关事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需配建商业设施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由市住建部门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类??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一)主申请人应取得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1年以上,或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状态;

(二)申请家庭在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且24个月内无住房转移记录;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吕梁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当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需在取得配售资格后30日内退出相应保障;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类??各类引进人才家庭:

(一)主申请人为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认定的其他市级以上引进人才;

(二)申请家庭市区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不超20平方米,且24个月内无住房转移记录;

(三)主申请人为吕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当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需在取得配售资格后30日内退出相应保障;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向市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

(二)主申请人的社保证明材料:

(三)主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屋情况;

(五)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

(七)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当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及轮候家庭;

(二)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引进人才、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博士等人才家庭;

(三)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四章?? 价格及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配售价格由运营企业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规资部门及运营企业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划拨土地成本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建安成本综合考虑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财务成本、项目管理费用、税费等各类成本确定。

适度合理利润按不高于土地成本与建安成本之和的5%计取。

第十四条?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收购价格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十五条?回购房配售价格由运营企业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回购成本、税费、管理成本、周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配售价格等因素评估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公开进行,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或线下配售。配售方案按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项目房源具备使用条件后由运营企业按配售方案要求,组织已完成选房的申请家庭签订配售合同,负责办理合同备案、权属登记等相关配售手续。

市住建部门在配售合同签订前应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选房结果作废。

第十八条?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项目配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二十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章??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企业向市住建部门报备后回购其房产: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户籍迁往外地或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面临重大经济困难急需筹措资金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购房人购房后长期闲置(指连续空置超过12个月)的;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四)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腾退只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回购的住房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程序配售。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60日内腾退。

第二十六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满2年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可购买其他房产。

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交付后,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纳入街道办及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居住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等购房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情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由运营企业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住建局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吕梁市规划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82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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