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政府法制办 更新时间:2017-11-29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各类企业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2 |
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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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按规范抽取样品并封样 |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 |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3 |
对市场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4 |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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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 |
实地检查,通过广告监管平台监测 |
发布广告的市场主体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5 |
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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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 |
实地检查 |
广告经营者或单位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6 |
对市场主体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实地检查 |
注册商标所有人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7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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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2、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3、检查商标代理是否有未经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
实地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8 |
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行为的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1、检查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是否验证委托人的商标注册证并核查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是否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检查商标印制企业是否将委托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和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保存2年。 |
实地检查 |
商标印制企业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9 |
对直销企业省级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直销企业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10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
经营者利用合同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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