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6-21

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予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实地检查

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2

污染物排放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地检查

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3

“三同时”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实地检查

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4

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实地检查

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5

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 ?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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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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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6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检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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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7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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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8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 ? 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项的规定处罚: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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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随机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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