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0-12-30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形成了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一、行政复议、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医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理范围: 

  1.对医保行政部门做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医保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医保行政部门不履行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申请医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4.认为医保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增设申请人义务的; 

  5.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医保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6.对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7.认为医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医保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医保待遇有异议的; 

  8.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医保待遇的; 

  9.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10.认为医保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医保经办机构存在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 

  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二、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属于信息公开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的政府信息; 

  2. 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对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引导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检举;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检举控告。 

  办理要求 

  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向监察、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四、信访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1、对医保行政机关、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信访人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如果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咨询、意见建议; 

  3、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办理要求 

  按信访事项办理答复。对于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科室给予政策支持并提供答复;对于工作意见建议,转相关业务科室留存参阅;对于其它信访请求,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解释到位。不满意信访答复意见可提起信访复查复核。 

  注: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申诉、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告知该人员通过申诉、劳动仲裁渠道处理。下列事项属于申诉、仲裁受理范围: 

  1.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3. 劳动者与医保局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办理要求 

  引导通过申诉、劳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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