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简介

来源: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1-17

吕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行使法律、法规授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的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公共场所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指导县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学校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3职业卫生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4放射卫生监督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放射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检查;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传染病防治“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医疗卫生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采供血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学校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7中医妇幼健康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中医服务、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中医、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等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设置

吕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7名。设队长1名(副处级)、副队长2名(正科级)配备科级干部职数18名,正科10名,副科是8名,现有正科级8名,副科8名。

办公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万和商贸城五楼

电 话:0358-8226266

三、领导分工

队 长:孟明珍

副队长:张利君 

分管科(队)室:办公室、稽查法制科、医疗卫生监督分队、职业卫生监督分队

副队长:张秀芝

分管科(队)室:传染防治监督分队、公共卫生监督分队、信息宣教科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综合治理、后勤、党群等工作

稽查法规

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执法案件的合法性进行抽查;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负责指导案卷归档整理工作;负责对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对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回复;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稽查法规工作任务。

信息宣教科

负责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防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执法信息报告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执法信息储存管理;负责管理采集站、视频会议平台;负责吕梁卫生健康执法信息的编印;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教育、宣传和信息收集;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宣教信息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公共场所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指导县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学校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卫生监督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放射卫生监督科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放射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传染病监督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检查;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传染病防治“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服务监督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采供血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学校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中医妇幼健康监督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中医服务、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指导县级中医、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等监督执法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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