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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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1900-F-01500-141100 | 职权名称 |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主席令第42号)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 ||
申报材料 | ?1、其他有助于说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材料 ?2、市级人民政府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文件 ?3、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4、市级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 ||
责任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主席令第42号)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主席令第42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主席令第42号)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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