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3500-A-00400-141100职权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使主体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工程平面图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文物局意见

?3、经省市文物专家评审修改后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案

?4、省市文物专家评审意见

责任事项??1、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2、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审批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受理责任: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5、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6、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市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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