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 | 3500-A-00200-141100 | 职权名称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依据吕政发【2014】25号文件转发晋政办发【2014】33号文件(该文件决定下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 ||
申报材料 |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修缮方案批复文件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修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3名以上省市文物专家审核意见)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文物局意见 ?4、《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 ?5、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6、项目立项报告 | ||
责任事项 | ??1、5、事后监管责任: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 ??????????????2、2、审查责任: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决定责任:在《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加注审核意见; ??????????????5、"1、受理责任: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业主单位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6、4、送达责任:在《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盖章后送达;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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