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5-0056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标 题: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做好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市监发〔2024〕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做好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检机构,有关生产企业,销售单位:
为持续加强对重点工业产品与环保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对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清洁煤、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纤维制品、儿童和学生用品等19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检验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工作。
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分十三组同时进行,第一组至第八组承担全市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抽查任务,侧重点按分组实施完成。
第一组,河北华精检测而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孝义市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二组,河南心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汾阳市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三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临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四组,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离石区、石楼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五组,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交城县、岚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六组,河北思堂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文水县、中阳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七组,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柳林县、兴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八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重点方山县、交口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九组,河南诚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十三县车用尿素水溶液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组,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范围内钢筋、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汽车配件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一组,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材料、水泥、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组,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儿童与学生用品、家用电器、燃气具及附件产品、肥料、农用薄膜、头盔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三组,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对全市范围内清洁煤、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任务;
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二)抽查范围
吕梁市境内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
(三)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晋市监发〔2021〕103)
(四)进度要求
第一组至第九组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本次监督抽查所有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的送达工作。
第十组至第十三组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监督抽查所有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的送达工作。
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或EMS送达。
二、工作重点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结合监督抽查产品实际,还应当实行盲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严密组织好样品的二次编号、交接和检验等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拟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审核备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一)抽样工作
承担抽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以及标准等规定。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过程必须全程进行录像。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签字。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在更正或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抽取样品。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备用样品因不易运输、价值昂贵等需要存放在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处的,经市局批准后,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同时给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
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抽取样品时,原则上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只抽查1个批次,1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3个批次(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实施产品全覆盖)。在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抽样时,可根据其所销售产品的实际状况,抽取样品的数量应能够反映被抽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现状(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以液位仪和实测罐体储存数为准)。
问题处置。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立即报告市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样品确认。后置样品确认环节,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进行样品确认。
拒检认定。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通知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市局,以拒检不合格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相关部门。
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满意度调查表》留给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
(二)检验工作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组织好样品的接收、登记、检查、保存、检验、处置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科学、严谨。
样品接收。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书面报市局。
样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岀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发现样品的生产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书面报市局。
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一是将检验合格报告寄送至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二是将检验不合格报告寄送至被抽样企业(在流通领域抽样的,寄送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不合格结果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局,并及时将报告报送市局质量监管科(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抽样告知书)。三是将质量分析报告和检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于2024年3月底前报市局。
样品处置。检验任务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样品,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未付费样品处置。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受检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交由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局将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输入企业异常名录库实施失信名单管理。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后,应当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同类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受检企业和拒检企业进行后处理,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追溯机制、案件查办机制、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分析会机制、结果反馈机制,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后处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由财政划拨,不得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耍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严密组织好抽样、检验和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抓住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抽取样品覆盖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同时,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公正、科学、严谨。后处理工作效果明显,坚决防止以罚代改、不罚不改、以改代罚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有序推进。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后处理等工作环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每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确保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有序推进。
附件: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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