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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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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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吕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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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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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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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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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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