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核准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责任主体 |
吕梁市司法局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订)《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
申报材料 |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3、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4、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验资报告、资金公证书、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8、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一式三份) 9、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 10、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申请 11、所在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12、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13、公证机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
|
|
责任事项 |
1、变更负责人的提供公证机构负责人推选证明,变更名称的提交拟采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办公场所的提交住所证明 |
|
|
责任事项依据 |
|
|
|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我们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