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吕梁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申报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责任事项

  1、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1、受理阶段责任: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3、2、审查阶段责任: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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