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18
权力名称 |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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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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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各县市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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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 第15号 1991年07月12日生效)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节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 第75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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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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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向各县市(区)司法局下发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的通知,明确表彰名称、数量、评选条件、评选推荐方法及有关要求。 2.审查阶段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评选推荐分配名额和条件评选审核,上报名单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市司法局将根据推荐情况,经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选出表彰对象。 3.公示阶段责任:确定拟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单后,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予以表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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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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