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8403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
标 题: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交安监发〔2024〕28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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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科室(单位):
经9月18日第11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吕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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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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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核查、治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晋交安监发〔2023〕385号)《吕梁市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晋交安监发〔2022〕18号),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吕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申报(以下称“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遵循“三管三必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行业督导”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负责市本级直接监督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的办理,负责核查处理关注度高、跨县(市、区)等重点举报事项。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负责组织落实市局转办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营、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水上交通等业务类别。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通过吕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市局举报接收渠道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移送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涉密举报事项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吕梁市统一举报电话:12345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受理渠道:
电话:0358-2255600?? 传真:0358-2255615
举报地址:吕梁市国投财经中心C座619室
邮编:033000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举报受理、核查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厅转办的举报事项时,应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章 举报事项办理
第八条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奖励申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具体指导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奖励申报工作,负责举报热线、邮箱日常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转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转办;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对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属于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投诉、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经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经纳入监管对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违法信息,正在进行相关调查的;
(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七)举报事项已经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人民政府统筹下开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及市局转办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核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对省交通运输厅、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转办的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应当逐项编号登记。对属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局安全监督科按照业务类别转局相关科室(单位)进行核查处理,并负责跟踪督办;其余举报事项由局安全监督科根握举报事项涉及的行政管辖区域和业务类别,转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并分送局相关科室(单位),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对一般性的举报事项,直接转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问题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局安全监督科报告。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或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称核查处理单位)接到转办的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延期办理的,向上级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单位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二条 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办理报告书面报送向转办、督办单位(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向举报人答复情况等),并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答复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无法取得联系的匿名举报除外。
市局安全监督科根据办理结果,综合举报事项风险隐患危害程度、举报内容发挥作用情况等向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奖励建议或者不予奖励的理由,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后,报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转办、督办单位和核查处理单位对核查处理结论存在不同意见的,必要时可提请局安委会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吕梁市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的举报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对象明确,举报的风险隐患或问题线索,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经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为首次举报,尚未被相关单位(部门)掌握或者虽被相关部门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为防范风险隐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较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奖励: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首次作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举报多条问题线索的,存在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三)联名举报事项,按同一举报奖励,不对每个举报人分别奖励。
(四)经由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新的风险隐患或问题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匿名、冒用他人信息等造成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处置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问题线索透露给他人进行举报以谋取奖励的;
(四)举报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五)举报事项已由相关部门掌握有关情况、正在采取措施的;
(六)举报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核查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信息的,或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宣传时,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的;
(四)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五)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六)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申报的;
(七)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政府机关工作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申报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申报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报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由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追回。
第三章 综合运用
第二十一条 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做好核查处理档案管理工作,按季度汇总局安全监督科转办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并报送局安全监督科。局安全监督科梳理形成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举报事项实际和重点问题线索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相关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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