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21-10-09
单位名称: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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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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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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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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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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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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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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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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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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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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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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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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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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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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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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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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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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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行政处罚、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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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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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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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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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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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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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 置、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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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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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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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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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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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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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拒不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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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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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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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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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条款 | 34 |
35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覆盖或密闭)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泄露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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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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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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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规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超载、未经安检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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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 (场)用途、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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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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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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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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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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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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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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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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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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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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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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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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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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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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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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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 输源头单位不 履行义务的行 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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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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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营运驾驶人员六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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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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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 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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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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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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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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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 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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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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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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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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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三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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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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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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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和103一样 | 69 |
70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装 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未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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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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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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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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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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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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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开工审批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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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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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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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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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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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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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 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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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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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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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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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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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在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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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合并 | 88 |
8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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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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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合并 | 91 |
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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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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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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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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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九)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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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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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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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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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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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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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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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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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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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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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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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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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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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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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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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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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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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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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严重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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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对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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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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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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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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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专业规划或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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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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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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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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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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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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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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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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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 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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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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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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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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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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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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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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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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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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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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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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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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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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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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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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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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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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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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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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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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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 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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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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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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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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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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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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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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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行贿、索贿、受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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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试运营超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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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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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行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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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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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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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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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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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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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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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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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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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从业资格证或已过注册期限仍未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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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途中拒载、议价、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携带有关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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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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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在运营过程中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169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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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含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171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172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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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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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 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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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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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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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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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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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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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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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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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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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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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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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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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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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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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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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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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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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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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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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8 项: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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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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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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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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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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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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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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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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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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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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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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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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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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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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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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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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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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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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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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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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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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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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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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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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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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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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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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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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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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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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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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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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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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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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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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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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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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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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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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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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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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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第二、三、四、五、八、十一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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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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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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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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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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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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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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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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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43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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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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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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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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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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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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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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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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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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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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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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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行为的;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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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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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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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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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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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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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行为的;遇险后不积极施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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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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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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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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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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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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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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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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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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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对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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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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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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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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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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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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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处罚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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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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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持正规了望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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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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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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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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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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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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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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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处罚 | 对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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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86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87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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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89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90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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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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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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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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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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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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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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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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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99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0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1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2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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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4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5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6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3 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7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3 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8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09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10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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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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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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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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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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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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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 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产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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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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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驶离指定停泊地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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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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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设备和人员安全保障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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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擅自出航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综合执法队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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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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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2 | |
325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 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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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4 | |
327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拖离或扣留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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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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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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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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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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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强制 | 对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培教学车辆 的暂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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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强制 | 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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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且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强制补救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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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强制 | 对港口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违法储存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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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强制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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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 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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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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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四 第七十五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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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强制 | 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船舶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18 | |
341 | 行政强制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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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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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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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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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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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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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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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扣押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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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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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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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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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行政强制 | 对有超载行为车辆的强制卸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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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行政强制 |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责令立即停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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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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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市场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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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行政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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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第六十二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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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六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全文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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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行政检查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七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6 | |
360 | 行政检查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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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行政检查 | 对行业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根据市、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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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行政检查 | 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协调涉及局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按局规定组织协调有关 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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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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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行政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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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行政检查 | 对网约车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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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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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行政检查 |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 证》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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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法定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船舶配员情况、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船检质量等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部门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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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行政检查 | 对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履职情况检查;对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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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行政检查 | 对船检机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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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行政检查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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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规范性文件】《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诚信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3、决定责任:签章或不予签章 4、事后监管责任:完善检验资料管理,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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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其他权力 | 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 | 1.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2、考核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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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事项,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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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其他权力 | 对出租汽车企业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事项,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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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其他权力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 |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三条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6号)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建管[2010]第789号)第二十八条 | 1、制定计划责任: 合理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计划,并以文件形式印发。 2、监督检查责任: 按计划组织信用评价等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督促整改责任: 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结果。 4、整理归档责任: 及时、完整、真实收集资料并归档。 5、结果应用监管责任: 督促招标人将评价结果应用在招投标工作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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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其他权力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批复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第 4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下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或者不予下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法定告知(不予下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下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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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其他权力 | 县际以上道路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六条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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