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78739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标 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划定报告》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环发〔2024〕147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吕梁市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了《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
附图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附图1 | 吕梁市地下水富水性分区图 | 22 |
附图2 | 吕梁市地下水质量现状分区图 | 23 |
附图3 | 吕梁市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图 | 24 |
附图4 | 吕梁市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图 | 25 |
附图5 | 吕梁市综合污染源荷载分区图 | 26 |
附图6 | 吕梁市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分布图 | 27 |
附图7 | 吕梁市管控类区域分区图 | 28 |
附图8 | 吕梁市地下水重点区划成果图 | 29 |
一、项目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举措。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任务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9月,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支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和任务落实。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 2022-2023 年行动计划》的部置,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完成了重点区划定工作,编制形成了《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
二、任务目的
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要求,本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主要任务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并形成划定报告。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通过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及二级管控区,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监管要求,实施全市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三、编制原则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吕梁市地下水管理实际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工作需求,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编制。
(一)简单实用原则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法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原理清晰简单、基础充分可靠、操作简便易行,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结合地下水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清晰合理、明确实用。
突出重点原则
按照地下水“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以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突出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源管控。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当前与长远,避免保护不足,防止保护过度。
(三)适时调整原则
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功能价值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划定成果进行调整。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2.《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10.1);
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12.1);
4.《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12.1);
5.《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7.3.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9.《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19);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
12.《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
13.《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4.《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五、评估范围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以吕梁市行政区为评估范围,重点针对平原(含高平原)、盆地以及人类活动频繁的丘陵等地貌单元,酌情将裸露岩溶区纳入其中。评估区总面积20988km2。
工作开展的精度为1:20万,评价基准年为2023年。
六、技术路线
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分为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其中保护类区域以吕梁市目前已划定的“千吨万人”及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和柳林泉域重点保护区为准;管控类区域按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脆弱性和地下水功能价值三种因素综合评分划定。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并提出对策建议等管理要求。具体技术路线见图1。
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内容
(一)地下水富水性评估
本次地下水富水性评估以潜水为主,兼顾承压水。针对不同介质类型的含水层,根据地下水丰富程度,将富水性评估结果分为强、中、弱三个级别,编制地下水富水性分区图,最终划定富水性强的区域1852.16km2,富水性中等的区域2565.07km2,富水性弱的区域16900.97km2,见附图1。
(二)地下水质量评估
本次收集地下水监测点372个,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的基础或常规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将水质类别I~Ш、IV、V类分别评估为好、中等、差,编制地下水质量现状分区图,见附图2。吕梁市岩溶水资源丰富,评价区内水质总体较好。孔隙水和裂隙水地下水Ⅲ类水及以上共58组,占比为28.43%,Ⅳ类水35组,占比为17.16%,Ⅴ类水111组,占比为54.11%。地下水现状质量好的区域面积约为17460.75km2,占比98.76%;质量中等面积约为52.55km2,占比0.30%;质量差的面积约为167.18km2,占比9.50%。
(三)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
根据地下水富水性和质量现状评估结果,得到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结果,见附图3。地下水功能价值高的区域面积4330.70km2,占吕梁市总面积20.38%;地下水功能价值中等的区域面积68.63km2,占吕梁市总面积0.32%;地下水功能价值低的区域面积16849.96km2,占吕梁市总面积79.30%。
(四)地下水脆弱性评估
本次孔隙水和裂隙水脆弱性评价采取DRASTIC模型进行评估;岩溶水系统脆弱性评估方法采用COP模型进行评估。在Arcgis环境下综合孔隙水和裂隙水及岩溶水脆弱性评估结果,见附图4。根据脆弱性评价结果,吕梁市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面积6898.23km2,占吕梁市总面积32.22%;脆弱性中等的区域面积3185.35km2,占吕梁市总面积14.88%;脆弱性低的区域面积11323.9km2,占吕梁市总面积52.9%。
(五)地下水综合污染源荷载评估
本次对工业污染源、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农业污染源等五类污染源进行了荷载评估。按照污染物毒性、污染源释放可能性和污染物可能释放的量乘积,计算单个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再结合各类地下水污染源权重,叠加单个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标准分为高、中等、低污染荷载,最终划定高、中、低污染荷载面积占整个吕梁市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42%、1.02%、97.56%。详见附图5。
保护类区域划定
吕梁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和柳林泉域保护区域。吕梁市保护类区域分布图见附图 6。吕梁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81处,总面积1326.86km2,占全市总面积8.16%。一级保护区56个,总面积6.93km2;二级保护区9个,总面积14.24km2;准保护区5个,总面积538.15km2;补给区11个,总面积767.54km2;柳林泉域一级保护区1个,总面积7.04km2;柳林泉域二级保护区5个,总面积24.18km2。
(七)管控类区域划定
在 GIS 环境下,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进行叠加,获得管控类区域,再叠加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将其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管控区划定结果图见附图7。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管控区总面积2741.51km2,占全市总面积13.06%。一级管控区47个,总面积145.54km2;二级管控区65个,总面积2595.97km2。其中一级管控区主要位于交城县东部、文水县东部、汾阳市南部、孝义市东部、离石区西部、岚县中部、兴县北部、中阳县北部。二级管控区主要位于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中阳县、柳林县、离石区、方山县、临县、岚县、兴县。
八、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
在划定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行政区界线、公路等标示,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地理界线,最终确定重点区。其中,吕梁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6.93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4.24km2,准保护区面积538.15km2,补给区面积767.54 km2,总面积1326.86km2;泉域一级保护区面积7.04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4.18km2,总面积31.22km2。一级管控区面积145.54km2,二级管控区面积2595.97km2,总面积2741.51km2。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见附图8。具体管理要求见表1。
表1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要求
一级区划 | 二级区划 | 划定方法 | 划定面积 | 管理要求 |
保护区类型 | 一级保护区 |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6.93 km2 | 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工业、生活排污口。已有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生活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迁出。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5、水源水质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6、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未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采煤、开矿、开山采石;擅自大打井、挖泉、截留、饮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
二级保 护区 |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4.24km2 | 点源管理要求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全部关闭。 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7、水源水质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III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8、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未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采煤、开矿、开山采石;擅自大打井、挖泉、截留、饮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非点源管理要求 1、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2、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3、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4、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5、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流动源管理要求 1、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 2、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 3、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4、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 |
准保护区 |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 | 准保护区:538.15 km2 补给区:767.542 km2 |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3、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5、禁止准保护区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应满足GB/T26903要求。 6、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7、准保护区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8、准保护区内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污水进行灌溉;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等行为。 9、水源水质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准保护区或补给区内监测结果显示未能达到III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采取相应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10、未划定准保护区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补给区划定工作,开展补给区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
其他保护区 | 泉域重点保护区 | 31.22 km2 | 1、一级保护区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3)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4)新开凿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岩溶水井; 5)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6)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7)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8)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2、二级保护区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2)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3)利用河道、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 4)利用透水层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工原料、农药; 5)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 | |
管控类区域 | 一级管控区 | 地下水功能价值高、地下水脆弱性高且污染源荷载高的地区 | 145.54km2 | 1、管控区内应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 2、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定期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等要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在产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自行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部门。 3、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防渗漏排查制度,每年开展渗漏隐患排查,针对防渗措施不满足相应防渗规范要求的,应制定防渗改造方案,及时采取技术及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403-202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采取防渗措施,保障防渗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渗滤液污染地下水。 4、土壤重点监管名录中,近三年地下水特征指标有增长趋势但未超过地水质量Ⅲ类标准的企业,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密自行监测,视情况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 5、针对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应进一步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经详查评估确需开展地下水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的,纳入《吕梁市地下水(土壤)污染场地清单》,加强管控并及时进行相应管理。 6、纳入《吕梁市地下水(土壤)污染场地清单》的停产或搬迁企业所在地块在完成治理前,由生态环境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地下水监测。连续完成两轮监测后,若所在地块污染源已移除,且地下水污染未扩散且水质未出现恶化趋势,不再开展后续监测。 7、严格控制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准入,新增石化、煤化、危险废物处置、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时,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8、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基坑降水等排水,降低对污染区域的扰动,确需排水的,应当处理后达标排放。 9、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限期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拆迁或搬迁。 10、管控区内参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开展治理区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尤其是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工作。 1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劣Ⅴ类地表水,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监测,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常规指标。 12、管控区内污染源有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 13、管控区内污染源应定期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并进行环境监察巡查。定期开展污染源场地环境评估,完善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 |
二级管控区 | 扣除保护类区域和一级管控区后,地下水功能评价高且脆弱性高的其他区域 | 2595.97km2 | 1、污染源运营、管理单位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渗和监测,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执法性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超标,需将二级管控区调整为一级管控区。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适当增加频次。落实整治措施,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估。 4、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做好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5、在岩溶强发育和漏斗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限期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拆迁或搬迁。 6、管控区内需参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开展治理区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尤其是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工作。 7、管控区内单个污染源荷载评价为高,综合污染源荷载为中时,对污染源荷载较高的污染源类型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加强监管,优先治理。 8、管控区内污染源档案完整,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并进行定期环境监察巡查。 9、管控区内应定期开展污染源场地环境评估,完善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 |
附图1吕梁市地下水富水性分区图
附图2 吕梁市地下水质量现状分区图
附图3 吕梁市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图
附图4 吕梁市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图
附图5 吕梁市综合污染源荷载分区图
附图6 吕梁市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分布图
附图7 吕梁市管控类区域分区图
附图8 吕梁市地下水重点区划成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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