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5465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标      题: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环发〔2024〕1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吕环发2024113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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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称“市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以下所称行政处罚决定均指单项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本规定执行。执法机构包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分局。?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制作、送达听证、移送司法机关和执行相关工作,并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与应急信访科负责政执法委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等,做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准备等相关工作。

各执法机构要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审查小组,组织开展案件审查工作,重大案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第二章??立案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负责立案工作对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的调查案件经初步审查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在十五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撤销立案由执法机构提出,报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三章??调查取证

执法机构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执行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现场检查中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十一 使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指定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案件调查过程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止案件调查情形和第三十六条终止案件调查情形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规定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作为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按日连续处罚的证据。?

十四案件调查终结的执法机构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将所收集的证据一并提交案件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要求制作,并根据案件情况附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汇总表》(含事实描述和对应证据)?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

四章 案件审查

第十 执法机构案件管理科(股)室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自由裁量基准中事实描述和相关证据是否准确、适当。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执法机构案件管理科(股)室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出具《案件审查表》。案件审查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理意见。?

五章??告知和听证

十八根据案件审查结果,由执法机构案件管理科(股)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法定送达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二十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对告知或者听证后,案情出入较大的案件,需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后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六章?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政策法规与应急信访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行政处罚可能采取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五)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行政相对人为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其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多项政策解释的;

(八)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经执法机构集体审查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九)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四? 对情节较为复杂或者较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两名及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多项政策解释的;

二十五?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市生态环境局两名及以上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以上情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执法机构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拟处罚意见,移送市政策法规与应急信访科法制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相关执法机构派员列席。

第七章 决定

二十六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述错误、笔误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及时作出。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二十九? 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应当通过属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用中国”等途径,依法公开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 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结案和归档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

(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十三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执法机构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

三十四实施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执法机构应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及时上传案卷

三十五政策法规与应急信访科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考核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六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 本规定自202471日起施行。原《吕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吕环发2020225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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