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4-30

吕环罚〔20249

当事人名称: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修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49033D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崔家崖村

我局于20243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机修车间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设施。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修车间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器的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修车间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器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机修车间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器的现象

4、书证: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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