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07-07
吕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岚县宇鑫冶金固体废物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前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DAGJUR0Y
地址:吕梁市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马莲山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废砂石约3万吨,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贰万柒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对临时贮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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