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25-12-23
? ?为进一步厘清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基础上,现就全市部分新行业、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等,除法律法规明确的以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管理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
(三)业务相近原则。对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按照监管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明确。
二、责任划分
(一)非A级旅游景区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当地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景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旅游景区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核定并督促旅游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旅游景区进行组团旅游,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未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指导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提醒游客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涉林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玻璃观景平台、玻璃滑道、玻璃廊道、“步步惊心”、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为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游乐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对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文化旅游部门协同配合景区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酒店)、农家乐、文化场馆等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酒店、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管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含民办学校)做好校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做好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托育机构等加强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范围内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跨河道的浮桥、吊桥类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审查,指导督促桥梁主管部门对影响行洪(凌)安全的浮桥进行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纳入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同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举报或通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场地谁监管”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该类项目实行从设计、审查、验收、运营、报废拆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协同做好属地浮桥吊桥类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四)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冷库、冰雪场馆
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冷库、室内冰雪场馆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工作;按职责权限负责核发限额以上冷库、室内冰雪场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冷库、室内冰雪场馆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按职责权限负责涉冷库工业行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冷库、室内冰雪场馆项目用地、工程规划合法合规性审查,依法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住建部门履行非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含制冷专业设备以及其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作业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冷库、室内冰雪场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温材料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冷库拆除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贸、化工企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负责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国动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利用人防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冷库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清理,并将发现的问题移交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冷库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场、超市等商贸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加强对商贸行业冷库使用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产地果蔬冷库、水产品生产基地初加工、定点屠宰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教育、民政、交通、卫健、铁路、民航、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体育部门负责对室内冰雪运动场馆的安全监管。
林草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建立涉林安全管理制度,对未经审批占用林地、草地的室内冰雪游乐场馆依法予以查处。
(六)健身、拓展训练等活动场所
体育部门负责健身、拓展训练等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七)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医养结合机构
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负责做好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
(九)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物流运输企业及货运站(场)的安全管理。
邮政部门负责邮政快递领域仓储、分拣、转运、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对邮政、快递企业仓储场所和站(场)及所属物流配送中心进行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果品冷藏保鲜库的安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仓储物流场所的安全管理,对粮食谷物磨制企业仓储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贸仓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
(十)大型商业综合体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务领域经营主体的风险隐患治理,从行业规范、产业政策指导经营单位完善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KTV、网吧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电影放映类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休闲健身、攀岩场馆、滑冰(轮滑)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中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平台经济(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外卖、网约车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商品交易平台、网络餐饮平台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及网络商品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管工作;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及网络商品经营主体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等使用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平台经济相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监管领域内从事平台经济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及移动充电站
能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交通场站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做好场所内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建设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区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建设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乡镇、街道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
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以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运维安全管理。
(十三)电化学储能电站
能源部门负责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引导电化学储能电站有序发展;组织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履行属地电力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快速响应处置。
发改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拟定研究电化学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做好能源总量衔接、平衡。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等政策;支持新型储能电站电池生产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鼓励高安全性储能电池研发应用。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电化学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规划、选址有关意见,强化规划和选址安全。
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的资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销售的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标准的宣贯。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对供电区域范围内35kV及以下由国网吕梁供电公司进行调度(110kV及以上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调度)及优化调度方案,在并网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运行范围,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不予并网;按照政府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暂停并网运行。
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了解掌握本行业领域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十四)氢能产业
住建部门是全市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工信部门、能源部门拟订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氢能产业发展。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行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职责划分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氢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负责涉氢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将许可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负责氢能产业企业和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输氢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内部自用加氢站等氢能利用设施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十五)科技孵化器、科技示范基地、加速器、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新业态
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孵化器、科技示范基地、加速器、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新业态的安全管理。
(十六)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及时纠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醇基液体燃料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醇基液体燃料犯罪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负责涉醇基液体燃料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将许可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新、改、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托管机构
对小饭桌类托管机构、养老类托管机构、婴幼儿托育托管机构,教育、民政、卫健、公安、人社、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生态、审批等部门按照《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吕安发〔2024〕9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十九)水上交通、水上旅游、经营性漂流、水上体育运动以及群众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性漂流、水上体育运动以及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安全责任。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工具检验和漂流活动以及水上赛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针对上述19个行业领域,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审批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属地范围内上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国家、省级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对有关行业有单独安排部署(如成立专门工作专班、协调领导小组等)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及任务分工开展工作。此外,鉴于市、县条线部门职责不尽一致的实际,市级部门要负责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对县级条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定,由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围绕突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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