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篇(一)

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1-11

一、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篇(一)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1300-B-00100-141100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300-B-00200-141100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1300-B-00300-141100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1300-B-00400-141100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1300-B-00500-141100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1300-B-00600-141100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1300-B-00700-141100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1300-B-00800-14110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1300-B-00900-141100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1300-B-01000-141100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1300-B-01100-141100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1300-B-01200-141100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31300-B-01300-141100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1300-B-014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
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1300-B-01500-141100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61300-B-01600-141100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71300-B-01700-141100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81300-B-01800-141100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91300-B-01900-141100挪用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1300-B-02000-141100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1300-B-02100-14110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21300-B-02200-14110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
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31300-B-02300-14110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41300-B-02400-141100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1300-B-02500-1411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61300-B-02600-141100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71300-B-027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81300-B-02800-141100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91300-B-02900-141100违反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01300-B-030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11300-B-031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300-B-032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31300-B-033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41300-B-034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51300-B-035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 房地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61300-B-036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71300-B-037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1300-B-038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91300-B-039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01300-B-040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 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11300-B-04100-1411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300-B-04200-14110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 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31300-B-043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41300-B-044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51300-B-045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61300-B-046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 业贿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71300-B-047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81300-B-04800-141100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 者歪曲事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91300-B-049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01300-B-050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 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11300-B-051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 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21300-B-052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31300-B-053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 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41300-B-054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或者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51300-B-055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 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61300-B-05600-141100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71300-B-05700-141100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81300-B-058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91300-B-059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01300-B-060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司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11300-B-061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21300-B-06200-14110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31300-B-06300-141100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41300-B-06400-141100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51300-B-065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61300-B-066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71300-B-06700-141100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81300-B-06800-141100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91300-B-06900-141100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01300-B-07000-141100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11300-B-07100-14110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21300-B-07200-141100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31300-B-07300-141100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41300-B-07400-141100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
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51300-B-07500-141100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61300-B-07600-141100.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71300-B-07700-141100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81300-B-07800-141100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91300-B-07900-141100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01300-B-08000-141100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11300-B-08100-14110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21300-B-08200-141100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31300-B-083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 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 同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41300-B-084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 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51300-B-085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 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61300-B-086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隋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 务隋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71300-B-087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 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81300-B-088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91300-B-089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01300-B-090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11300-B-091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21300-B-092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31300-B-093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41300-B-094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51300-B-095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61300-B-09600-141100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71300-B-09700-141100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81300-B-09800-141100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91300-B-09900-141100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01300-B-10000-141100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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