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12-09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48号
山西佳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佳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红,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3号普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4299405H,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等,联系电话182****4168。
杨旭斌,男,汉族,身份证号:142327****4917,凤山公馆二期项目负责人,家庭住址:甘肃省正宁县永正镇南住行政村,电话:182****4168。
2025年8月,本机关接到山西省住建厅《执法建议书》,反映你公司于2025年8月在建设凤山公馆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2025年9月,本机关接到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反映你公司于2025年5月在建设凤山公馆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本机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2025年9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作为凤山公馆二期项目施工单位,2025年5月实施了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2025年8月,实施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吊篮工程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住建厅移交的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部分吊篮工程未组织验收的行为;
证据二:市住建局移送的照片和资料,证明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幕墙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管理作业人员配备和应急措施)、未按照规定审核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幕墙专项施工方案、4#楼中庭操作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加盖公章)的行为;
证据三:市住建局移送的照片和资料,证明存在非标吊篮;
证据四:执法人员与受托人杨旭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五:受托人杨旭斌提供的整改资料,证明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已全部整改。
2025年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杨旭斌送达了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杨旭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杨旭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的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二)建筑焊工”的规定;吊篮工程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完成,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政策,同时结合你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展现的主动配合态度,综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二、对你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对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四、对你公司吊篮工程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杨旭斌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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