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8-0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34号
山西中成集团有限公司、闫文虎:
山西中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琴,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366号2幢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L5HD028。
闫文虎,男,汉族,家庭住址: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皇背局村073号,系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项目负责人。
2025年5月28日,接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反映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擅自施工,本机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2025年7月7日对你公司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8月,你公司作为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施工单位,在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离石区应急局院内)实施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与受托人闫文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施工的行为;证明项目负责人为受托人闫文虎;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涉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证明项目施工单位为你公司;证明你公司存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三:建设单位提供的案涉项目相关文件,证明案涉项目属于离石区落实省、市“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范围。
2025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闫文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33号),告知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闫文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闫文虎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闫文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涉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属离石区“十四五”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项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体育局印发的相关文件均明确,到2025年底为全民健身运动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提供坚实的场地设施保障。你公司经建设单位通过内部评审选定,先行垫资修建,该行为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以及你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表现出积极配合态度,综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公司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司罚款处罚的,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闫文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实施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对项目负责人闫文虎处以公司罚款数额5%(1万元×5%)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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