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6-04



吕城执罚字〔2025〕第14

温亮亮

温亮亮,男,出生年月:1991年07月28日,身份证号:14****************10,联系电话:13097580929,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霜雾都村695号。

你在吕梁市文丰路凤山高级中学对面场地内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队于2025年4月1日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查处。

现查明,你于2025年3月28日在吕梁市文丰路凤山高级中学对面场地内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现场存在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你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承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案涉具体地点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

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吕梁市文丰路凤山高级中学对面场地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27

人:刘永永?????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联系电话:13834742555?????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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