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6-04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字〔2025〕第7

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渠秀明、冯锦伟:

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国平,住所: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310089R,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联系电话13191186095。

渠秀明,男,汉族,身份证号:14****************33,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庭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3号,电话18636409966。

冯锦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4****************57,吕梁商业综合体项目经理,家庭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628号,电话15135852880。

你公司于20245月在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配备不足,企业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的问题,是引发“5.22”事故原因之一。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本机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20253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5月,你公司作为吕梁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吕梁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配备不足,企业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渠秀明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冯锦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行为,是导致发生5.22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与受托人李云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对《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无异议;证明案涉人员渠秀明、冯锦伟是你公司员工;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项目经理冯锦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无异议;

证据三:受托人李云平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证明项渠秀明、冯锦伟两人2023年收入情况;

证据四:受托人李云平提供的隐患整改情况,证明你公司进行了整改;

证据五: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表示同意,证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表示同意

证据六:《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吕梁市商业综合体项目“5.2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证明“5.22”亡人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你公司开工前未支付三项安全费用及项目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的行为

2025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吕梁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配备不足,企业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副总经理渠秀明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规定。

项目经理冯锦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应对你公司及副总经理渠秀明、项目经理冯锦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未能有效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整改,并且未及时上报,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同时,考虑到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且5.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相对较小,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综合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及副总经理渠秀明、项目经理冯锦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渠秀明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捌元整(?6,498.00);

三、对你公司项目经理冯锦伟罚款人民币仟元整?9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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