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0619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灾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15日 |
标 题: |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5日 |
?老虎机论坛虎宝博,老虎机论坛七喜博论坛:印发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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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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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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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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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因吕梁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吕梁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3)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利用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进行的各类恐怖活动;
(5)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6)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7)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8)国内外航天器在吕梁境内坠落造成辐射污染事故;
(9)可能对全市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10)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由吕梁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市域内发生辐射事故后,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境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相关地市进行联络。
(5)必要时负责向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申请支援。
2.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依据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领导小组要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营造有利于辐射应急处置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吕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急需和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确保交通畅通,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指导开展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造成辐射伤员的救治和区域人员预防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土壤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或预报辐射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资料。
市纪委监察委:负责调查辐射事故相关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案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衔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等相关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负责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行动;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物资配置及所需资金计划;负责水体和农田土壤之外的受照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门及市直各新闻单位提供有关辐射安全科普材料。
2.3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负责修订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急准备工作。
(8)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属性,依据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并分别成立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综合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及技术后援单位共七个小组。
(1)现场处置组
由吕梁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加。吕梁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现场初步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应急监测组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参加。主要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监测,定时监测辐射剂量变化情况。
(3)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
(4)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管理和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由市指挥部聘请的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具体问题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建议和咨询,参加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包括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经费及其他保障。
(7)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组成,负责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列入或未列入上述七个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依据本预案中2.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严格履职,并将履职情况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接受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随机性工作任务安排。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经国务院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开展相关联的宣传报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2.2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吕梁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4.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市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2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根据省政府和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市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3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3.1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各应急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级别及处置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4.2.3.2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即时、主动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辖区和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2)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及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发生辐射事故单位停止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县级政府及市、县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由市宣传部门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4 安全防护
4.4.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受照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4.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5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应急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6 调查与评估
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立即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等级及性质研究确定后,及时上报吕梁市人民政府,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核定事故内容后依程序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委行政主管部门。
5.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见附件4)和终结报告(见附件5)三类。初报是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为一日一报,紧急状态下即时上报。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应对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6.2培训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辐射应急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掌握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辐射事故应急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各辐射工作单位依据单位实际,每年进行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6.4辖区内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必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行年度自检;每三年依据变化情况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
7.应急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7.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分别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辐射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确保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4人员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各成员单位要组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业队伍按照职责和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吕梁市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制定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吕梁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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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2.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5.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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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82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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